1、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
    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
    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
    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则
    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
    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
    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2、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
求税务筹划案例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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