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窗口: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二)受理
    纳税人必须先办理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事项,税务登记窗口检查是否符合注销登记受理条件,符合条件方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不符合的,税务登记窗口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符事项。
    按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核准
   已受理注销申请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算并结清涉税事项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及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如何办理国税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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