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理挂失,在税务指定报纸上登报作废,然后补办新证,再办理注销。  丢失证件一般会有罚款,可多可少,看你们和税务的关系了。
相关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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