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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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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 由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办法需从清算纳税人的范围、清算期间、清算财产的范围和价格确定、扣除项目、纳税人报送资料、注销检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为基层征管工作提供具体操作的指引。

二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个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一是在企业提出清算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从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中介机构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二是清算结束时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三加强对清算企业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管理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一方面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这些规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到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清算企业持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审核中介机构的清算报告后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另一方面交由中介机构承担其受托企业注销后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保管工作。如果以后发生注销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注销 6 企业的资料保存相对完整。

四强化税务注销登记管理,解决管理衔接问题 建议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征管查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明确注销税务登记时对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的税收审核,并实行注销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担清缴义务的承诺制度;监控纳税人在处臵资产过程的流转税以及清算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注销检查,防止部分纳税人借助注销形式逃避税收责任,避免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 为了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核,特别是对清算中有关清缴欠税情况的审查,避免出现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就已注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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