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江苏等多个地方从去年年底开始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江苏改革仅仅试行了半个月,其带来的便利已经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并开展“一照一号”试点。 三证合一办理后,报税不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证
关于注销税务登记证时发票掉了
其实提问者有个问题没有搞清楚。
因为你是很前一任经营者存在或者存在接手的关系。而税务部门对发票遗失的处罚,是针对你的前任作出的。并不是对你做出。
不过你现在去帮他退回税务登记证,自然很容易被认为你是接手他的店铺,承担其权利和义务。
至于发票 遗失造成的处罚,税务部门要求的登报和处罚,都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如果你不想被处罚,很简单,找你的上任去接受处罚,并注销税务登记证。
罚款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罚款应该在1000以内。1000以上的程序比较麻烦,一般不会走罚款1000以上的程序。
不清楚可以继续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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