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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注销国税需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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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国税登记证需经国税有关部门进行税收清算,结清所以税款,才能注销。

税务注销申请

    申请报告


XXXX税务局:


    XX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税号:XXXXXXXXXXXXXX。公司自成立以来,承蒙局领导多方关照, 现 因本公司地址变更不在同一区域,特申请注销,望贵局给予批复!


    XXXXXXXXXXXXX公司


        X年X月X日

被合并企业如果清算,还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但是A在合并决议后,进行了清算。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影响其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去年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案例,也初步认为不适用。可理由呢?毕竟,清算不是必要条件,起码在现行重组文件中并没有说,企业清算就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不过,如果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来看,体现了股东权益的连续性。如果被合并企业清算了,就已经失去了持续经营的假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如此来看,此时清算时,实际上被合并企业已经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所得。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将有矛盾存在,或者谬论: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方,只需要注销,不需清算;事实上,企业清算了,如何对已经完成的税务处理还原?另一方面,如果清算有所得,存在股东分配等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更是难以说明。 有趣的是,A企业是一家连续亏损的企业,B也是。B是想获得A企业的土地,如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土地面临溢价转让收益,但是A企业亏损多年,注定无法弥补,B企业获得的土地计税基础将是公允价值。进行简单的数据分析,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结果是亏损可以有一部分弥补,但是别忘了,合并方B企业本身的亏损还不能完全弥补。当然,如果B未来的盈利看好,会有一些影响。 当然,正如我的Leader所说,如果被并方的清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清算,而是披着清算的外衣,满足办理各种手续,那么就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了。一些想法,可能有不成熟的地方,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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