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填报),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批表》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注销报税、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结存的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算报告或已经受理完毕的清算申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按规定不需进行清算的除外)。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证明。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取得其他税务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参照本款规定办理税务认定注销手续。
注销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手续
临时的税务登记证是不需要注销的;但如果不是临时的就需要注销,否则会被拉入黑名单的,如果没时间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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